摘要: 术语定义 清科举考试制度,凡生员参加科考、录科未取,或未参加科考、录科者,可在乡试前补考一次,名为录遗。 录遗特点 经录遗录取者亦可参加乡试。[阅读全文:]
摘要: 制度介绍 清科举考试制度,凡科考一二等,及三等小省前五名、大省前十名准送乡试外,余考三等者,因故未考者,以及在籍之监生、荫生、官生、贡生名不列于学宫,未经科考者,均须学政考试,名为录科。经录科录取者可参加乡试。明清两朝科举的基本制度和考试程序大体是一致的,其中以进士科考试最为重要。进士科正式考试共分三级:院试、乡试和会试与殿试。不过,在院试之前,还要经过县试和府试,可以看做科举前的预备性考试。 县试和府试分别由本县知县和知府主持,府试及格者称为“童生”。清朝的县试多在二月举行,府试[阅读全文:]
摘要: 录尚书事 官名。初置时称“领尚书事”。汉昭帝初立,大将军霍光柄政,与金日磾、上官桀共领尚书事,是为此官之始。东汉永平十八年(75),章帝初即位,以太傅赵熹、太尉牟融并录尚书事,用“录”代“领”始此。录为总领之意。录、领职事相近,而权位更重。后东汉每帝即位,常置太傅、录尚书事。魏、晋后,掌大权之大臣每带录尚书事名号。 录尚书 南朝宋考武帝时曾停设,考武帝死后复置,录尚书事通常以他官兼领,南齐始有单拜录尚书事者。北朝亦有此官,北齐称录尚书,位尚书令上,隋废。[阅读全文:]
摘要: 录事参军 官名。晋代置,亦称录事参军事,为王府、公府及大将军府等机关的属官,掌管各曹文书,纠查府事。 历代设置 其后刺史掌军开府者亦置。北魏至隋,州郡亦设录事参军。唐宋时废时置,元废。[阅读全文:]
摘要: 录事 官名。晋代骠骑将军及诸大将军不开府办事,属官有录事,掌总录文簿。其后刺史掌军而开府者亦置之,职任甚为重要。隋以后为州郡官,掌纠正各曹职事。 录事参军 宋代各州置录事参军,府置司录参军。元废。[阅读全文:]
摘要: 史书记载 《左传·襄公二年》:“郑伯睔卒。于是子罕当国,子驷为政,子国为司马”。 当国含义 当国谓代国君秉政作主。[阅读全文:]